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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羅勵中承租桃園某大樓一樓開餐廳,因故和大樓管委會主委陳忠民有官司糾紛,雇工在餐廳外懸掛「忠民棺材店」招牌,被陳控告公然侮辱;一審認為沒有貶抑之意,判決無罪,但高等法院認定構成犯罪,改判拘役廿天確定,得易科罰金。

「忠民棺材店」原址是開了八年的高檔法國餐廳;羅勵中曾因餐廳空調管線被拆,告陳忠民毀損、強制罪,後來和解,陳要求餐廳拆除其他管線,並反控毀損大樓設施。羅勵中和屋主商量後,去年七月搬走餐廳,八月廿七日掛出「忠民棺材店」招牌。

陳忠民認為名字被用來開棺材店名譽受損,櫥窗裡很像棺材的木桌讓他心生恐懼而提告。羅勵中指出,搬走餐廳後,離租約到期日還很久,他就以自己名義向縣府申請商業登記,改做祭祀用品零售業;而且叫「忠民」的人很多,招牌名稱沒有影射陳,更沒有要讓他難堪,只是單純想做生意。

一審法院認為「忠民」兩字沒有貶抑意思,也不是不能用於店名或公司商號,判羅無罪;陳不服,上訴高等法院。

陳忠民向法官表示,棺材店是做死人生意,被告掛「忠民棺材店」招牌讓他心裡很不舒服;且招牌設置大約一周,住戶反應很不好,大家都知道「忠民」就是指他。

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,雖然羅申請商業登記,卻是在雙方首度有官司糾紛後所為,而住戶們證稱整棟大樓都知道「忠民」指的就是陳;法官認定,「棺材店」有詛咒人死亡意思,已達貶損陳的人格及尊嚴,羅也沒向棺木業者進貨,認定羅的行為構成公然侮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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